7月9日,濟南中院通報了民三庭近日審理的一起商標侵權案,全國知名的“騰訊”來濟告“山東騰訊”,最后法院認定“騰訊”為馳名商標,“山東騰訊”被判侵權,并賠償原告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經(jīng)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30萬元。
此案的基本案情是:原告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于2003年2月28日獲準注冊“騰訊”商標,商標注冊號為第1962827號,核定使用服務為第38類,范圍包括信息傳送、電話通訊、移動電話通訊、計算機終端通訊、計算機輔助信息和圖像傳送等。2004年4月28日,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受讓取得第1962827號“騰訊”注冊商標的專用權。專用權期限續(xù)展至2023年2月27日。
而被告山東騰訊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在其運營的網(wǎng)站首頁顯示有“騰訊傳媒”、“騰訊集團”字樣,該網(wǎng)站“DM廣告”點擊進入發(fā)現(xiàn),被告所做的廣告設計中使用“騰訊傳媒”、“騰訊百事通”字樣且突出使用“騰訊”二字。原告認為,被告的此種行為已經(jīng)侵犯原告的第1962827號“騰訊”注冊商標專用權;“騰訊”企業(yè)字號的使用同樣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
被告山東騰訊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辯稱,被告曾申請注冊第35類商標,后被商標局駁回,被告使用“騰訊傳媒”并無惡意。被告企業(yè)是合法注冊,被告的經(jīng)營范圍集中在第35類“廣告設計”等,與原告的涉案商標核準的第38類“通訊服務”不屬于同一類別,被告在公司網(wǎng)站、制作的廣告設計上使用“騰訊傳媒”等字樣不侵犯原告的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被告使用“騰訊”作為企業(yè)字號也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此案的爭議焦點是:一是涉案第1962827號“騰訊”注冊商標是否構成馳名商標?二是被告使用“騰訊傳媒”、“騰訊百事通”等標識是否構成商標侵權及使用“騰訊”企業(yè)字號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并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經(jīng)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yè)道德。本案中,原告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不僅享有“騰訊”注冊商標專有權,同時享有“騰訊”企業(yè)字號權。被告山東騰訊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6日成立,成立時間明顯晚于原告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且原告的涉案“騰訊”商標已為相關公眾所廣為知悉。因此,山東騰訊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使用“騰訊”企業(yè)字號足以誤導相關公眾將被告公司及其提供的廣告設計服務與原告公司發(fā)生混淆、誤認。因此,被告使用“騰訊”企業(yè)字號構成不正當競爭,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最后,法院判決結果如下:
一、被告山東騰訊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涉案第1962827號“騰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二、被告山東騰訊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騰訊”企業(yè)字號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三、被告山東騰訊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經(jīng)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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