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醉江南”商標撤銷復審案
申請人(原撤銷被申請人):江徽
委托代理人:杭州超然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原撤銷申請人):韓云峰
申請人因第4524439號“醉江南”商標(以下稱復審商標)撤銷一案,不服商標局商標撤三字[2019]第Y015677號決定,于2019年07月22日向商標局申請復審。商標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商標局決定認為,申請人提交的在2015年10月12日至2018年10月11日期間(以下稱指定期間)復審商標在肉、水果蜜餞、腌制蔬菜、蛋、牛奶制品、干食用菌、豆腐、魚(非活的)商品上的使用證據無效,被申請人的撤銷申請理由成立,復審商標在上述商品上予以撤銷。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復審商標于指定期間在核定使用的肉、水果蜜餞、腌制蔬菜、蛋、牛奶制品、干食用菌、豆腐、魚(非活的)商品上一直持續(xù)宣傳并實際使用,亦提交了證據。申請人請求維持復審商標的注冊。
申請人向商標局提交了其主體資格證據。
為進一步查明本案事實,以確保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商標局調取了申請人于連續(xù)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階段提交的證據材料,其主要包括:
1、商標注冊證及續(xù)展證明;
2、商品條碼證書;
3、海寧市財通印刷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包裝袋印刷證明;
4、銷售發(fā)票;
5、商品檢驗檢測報告;
6、包裝袋等證據。
商標局將上述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寄送給被申請人,被申請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1、復審商標由自然人江徽于2005年3月7日向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商標局于2007年10月7日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29類肉、水果蜜餞、腌制蔬菜、蛋、牛奶制品、干食用菌、豆腐、魚(非活的)、精制堅果仁、加工過的花生商品上。經核準續(xù)展,現仍在有效期內。2018年10月12日被申請人向商標局對復審商標在肉、水果蜜餞、腌制蔬菜、蛋、牛奶制品、干食用菌、豆腐、魚(非活的)商品上提出連續(xù)三年停止使用撤銷申請。
以上事實由商標檔案及在案證據予以佐證。
經合議組評議,商標局認為,本案焦點問題為申請人在指定期間是否在復審商標核定使用的肉、水果蜜餞、腌制蔬菜、蛋、牛奶制品、干食用菌、豆腐、魚(非活的)商品上對其進行了真實、合法、有效的商業(yè)使用。
商標的使用是指商標的商業(yè)使用,包括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yè)活動中,且商標的使用應該是在該商標指定商品或服務上的使用。商標使用的證據材料包括商標所有人的使用證據和商標被許可人的使用證據。本案中,申請人在連續(xù)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階段提交的證據1商標注冊證及續(xù)展證明僅可證明復審商標的注冊及續(xù)展情況。讓據2商品條碼證書未顯示復審商標,亦未顯示使用商品,且不能證明該條碼商品已進行了實際商業(yè)流通。證據3印刷證明未顯示復審商標,亦非復審商品核定使用的復審商品,且不能證明所印刷的包裝所涉及的商品已進行實際銷售。證據4銷售發(fā)票未顯示復審商標,發(fā)票上顯示的商品亦非復審商品。證據5商品檢測報告非本案復審商標核定使用復審商品。證據6包裝袋顯示形成時間為2019年3月10日和2019年3月11日,不在指定期間內,且包裝袋上顯示使用的商品名稱為花生、米寶寶,均非復審商標核定使用的復審商品。綜合考慮所有在案證據不能充分證明復審商標在指定期間內在肉、水果蜜餞、腌制蔬菜、蛋、牛奶制品、干食用菌、豆腐、魚(非活的)商品上進行了公開、合法、真實有效的使用。故復審商標在上述商品上予以撤銷。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的規(guī)定,商標局決定如下:
復審商標在復審商品上予以撤銷。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商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