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侵權的構成條件有哪些
1、所侵害的標的應當在著著權法保護的范圍內
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標的,隨著科技的發(fā)展,逐漸的擴張,幾乎涉及到一切智力勞動的創(chuàng)作成果。為了包容各類的創(chuàng)作,以及適應未來可能發(fā)展出的新的傳播方式,各國著作權法一般采概括性的規(guī)定與列舉式的規(guī)定相結合,以靈活運用。
2、須為著作權法所明文保護的排他性權利
隨著著作權保護客體的擴大,著作權的權利的種類也相應增加。
3、被害人須有著作權
原告提起著作權侵權之訴,首先應當證明其享有著作權。在我國,不采著作權取得須先經行政機關審查登記的制度,而采“創(chuàng)作”主義,作品一經創(chuàng)作完成,作者就取得著作權。但在訴訟中,原告仍須證明其著作權的存在。著作權的存在,除上述應屬于成文法所保障的客體和權利范圍以外,原告還須證明:
(1)作品具有原創(chuàng)性。著作權的取得要件與專利權不同,后者須具有新穎性、創(chuàng)造性與實用性。而著作權只要具有原創(chuàng)性就夠了,即只要是經過個人心血努力、獨立創(chuàng)作而非盜用、抄襲他人著作而成即可。
(2)具有我國國民的身份或屬于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
4、受害人須證明對方有侵權行為,亦即侵害著作權人受法律保護的幾種特別權利
復制、展覽、表演、發(fā)行等都是客觀的行為,較易判斷侵害是否發(fā)生。但是對于“抄襲”,即因“觀念”等不受保護,須先分出“觀念”以外的“表現形式”為保護的標的。而抄襲又不能局限于一字不易的雷同,其判斷難免有主觀的價值判斷,而缺乏客觀標準。
5、被告不得以“合理使用”原則為抗辯
著作權法既然以公益的保護為重,在某種程度內,即使是未經許可而使用作品,被告尚可以“合理使用”為理由以為免責抗辯。各國法律也都明定哪些行為為合理使用。此外,對于“合理使用”的判斷標準明示如下:
(1)、使用的目的和性質,即依其為商業(yè)性使用或非營利的教育性目的而區(qū)別;
(2)、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的性質;
(3)、使用的數量及實質在整個受保護作品上所占的比例;
(4)、使用對有著作權保護的作品經濟市場的價值的影響。
著作權侵權的判斷標準是什么
1、對原告作品的分析
按照我國法律的規(guī)定,著作權的產生采取自動保護原則,即作品一經創(chuàng)作完成,著作權即告產生。因此,與專利、商標等其他類型的知識產權侵權認定不同,著作權侵權認定還涉及到權利的有效性問題。一部擁有有效著作權的作品必須同時具備下述條件: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范圍;具備獨創(chuàng)性;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只要有任何一個條件不具備,原告作品就不受著作權法保護。這樣,被告當然未侵權。如果原告作品同時符合上述條件,則該作品享受著作權法保護。
2、對被控侵權作品及被告使用方式的分析
對被控侵權作品的分析,可適用以下兩個標準:一是“接觸”,即接觸前一作品的機會;二是“實質相似”,即應受著作權保護部分實質相似。其中,后者是認定的重點。在認定原、被告的作品是否“實質相似”時,應將原告作品中受著作權保護的部分與被告作品的相應部分進行對比,判定兩者是否實質相似。
以上就是大通天成小編整理的關于“著作權侵權的判斷標準是什么,構成條件有哪些”相關信息,如果想了解更多相關資訊可點在線咨詢一對一咨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