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弁言小序】
在判斷實用新型專利是否具備創(chuàng)造性時,《專利審查指南》規(guī)定,實用新型專利創(chuàng)造性的標準應當?shù)陀诎l(fā)明專利創(chuàng)造性的標準,兩者在創(chuàng)造性判斷標準上的不同,主要體現(xiàn)在現(xiàn)有技術中是否存在相關的“技術啟示”;在判斷現(xiàn)有技術是否存在技術啟示時,實用新型專利更加注重兩方面的考慮,一方面是現(xiàn)有技術的領域,另一方面是現(xiàn)有技術的數(shù)量。其中,在對現(xiàn)有技術領域的考慮中,如何看待現(xiàn)有技術的領域和實用新型專利所屬的具體技術領域之間的關系,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現(xiàn)有技術能否給出技術啟示的考量。筆者通過對一件實用新型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及其后續(xù)所經(jīng)歷的三級法院行政訴訟程序中對相關內(nèi)容認定的介紹,對現(xiàn)有技術的領域?qū)τ趯嵱眯滦蛯@麆?chuàng)造性判斷中產(chǎn)生的影響進行初步探討。
【理念闡述】
對于實用新型專利而言,一般著重考慮該實用新型專利所屬的技術領域。但是如果現(xiàn)有技術中給出明確的啟示,例如現(xiàn)有技術中有明確的記載,促使本領域技術人員到相近或者相關的技術領域?qū)ふ矣嘘P技術手段的,可以考慮其相近或者相關的技術領域。
可見,對于現(xiàn)有技術是否能夠給出“技術啟示”的判斷,十分注重該實用新型專利本身所屬的技術領域,只有在有明確啟示的情況下,再考察“相近或相關”的技術領域。而對于技術方案本身來說,“技術領域”的確定往往并非是直接記載、有明確限定的,例如,有些情況下,技術方案本身由多項各個領域的技術手段和技術細節(jié)構成,因此在考察該實用新型專利整體技術方案以及各個技術手段時有可能涉及到多個技術領域,在這種情況下,對于該技術方案所屬技術領域的理解往往需要根據(jù)具體技術特征或解決的技術問題而進行。這時可能存在幾種情況,一種情況是,將技術領域理解為其所應用的各種技術手段的共同上位概念,在這種情況下可能會導致實用新型專利所屬技術領域確定得過于宏觀,進而使原本不太相關的現(xiàn)有技術會被作為屬于“相同”技術領域的現(xiàn)有技術使用,導致實用新型專利的創(chuàng)造性被低估;還有的情況是,僅僅考慮該實用新型專利整體方案當中某個具體的技術手段所涉及的領域,在這種情況下可能會導致實用新型專利所屬技術領域確定得過于片面,進而會使原本和實用新型專利整體方案所屬領域沒有直接關系的現(xiàn)有技術也被認為會給出技術啟示,導致在進一步判斷是否給出技術啟示時造成偏差。
如何基于技術方案本身客觀、公正地確定實用新型專利所屬的技術領域是對實用新型專利創(chuàng)造性評價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是僅僅從實用新型專利、現(xiàn)有技術本身文字記載的內(nèi)容出發(fā),還是基于對所有涉及的技術領域的廣泛認知出發(fā),可能會對技術領域的確定得出不同的結論。
筆者認為,對于現(xiàn)有技術公開的內(nèi)容,需站位本領域技術人員的技術水平,以專利說明書為依據(jù),根據(jù)其掌握的技術知識和能力,客觀考慮實用新型專利的背景技術、具體技術方案以及技術特征之間的相互關系,對現(xiàn)有技術整體進行全方位的考量,避免主觀、刻意地進行抽象或概括,從而實現(xiàn)對技術領域客觀、公正的認定。而如何以本領域技術人員的身份進行站位確定技術領域進而判斷是否存在技術啟示,不僅與涉案專利及最接近的對比文件所直接歸屬的技術領域息息相關,還與確定區(qū)別技術特征時所考量的該技術特征是否與技術方案中其他技術特征具有關聯(lián)性相關。當該區(qū)別技術特征可以獨立發(fā)揮其結構所帶來的功能時,即整體方案當中的各個具體技術特征可以通過其各自結構分別發(fā)揮作用,該區(qū)別特征與其他技術特征在結構和功能作用上并無交叉、相互獨立,適當?shù)鼗谄涔δ苓M行上位、抽象的認知,進而將技術領域擴展到相關領域是適宜的;但在該區(qū)別特征和專利整體技術方案緊密相關,是整體技術方案得以實現(xiàn)的關鍵手段,該技術特征在整體技術方案中所發(fā)揮的作用與其技術領域不可分割、相互作用制約時,在認定相關對比文件是否給出了關于該區(qū)別技術特征的技術啟示時,則不能夠脫離整體方案單獨考慮區(qū)別特征本身,應慎重考慮該對比文件是否僅公開了相關上位的單一功能,在其未公開具體應用領域及相關具體結構的基礎上,對其是否給出了技術啟示則應當慎重考量,避免孤立認定相關技術特征及其技術效果,盲目擴大相關技術領域。
【案例演繹】
筆者結合一個無效宣告請求案例,通過介紹其在無效宣告程序以及行政訴訟程序中的認定,討論在實用新型創(chuàng)造性判斷過程中如何結合技術領域?qū)夹g啟示進行考量。
某實用新型專利涉及一種流量傳感器安裝組件,在現(xiàn)有的呼吸機中,針對不同病人或潮氣量的范圍要采用不同大小的通徑,呼吸機中的壓差式流量傳感器安裝在呼氣端或吸氣端,在對帶有進氣口、出氣口的部件拆裝、清洗完畢后再安裝該傳感器,如果將呼吸器流量傳感器的進氣口、出氣口裝反,會導致傳感器測量不準確。為了解決上述技術問題,有的呼吸機會在流量傳感器上裝設提醒芯片,但是這樣會導致清洗消毒不方便及增加制造成本。
本專利獨立權利要求4要求保護一種流量傳感器安裝組件,該組件包括呼氣流量傳感器、吸氣流量傳感器,以及設置在呼氣流量傳感器和吸氣流量傳感器的第二配合段的第一和第二防誤裝件,第一和第二防誤裝件的數(shù)目、形狀和尺寸中至少之一相異。由此使呼氣流量傳感器只能裝到呼氣端,吸氣流量傳感器只能裝到吸氣端,進而實現(xiàn)呼氣和吸氣流量傳感器安裝時的定位和防誤裝,安裝后不需要重新校準的效果。
對比文件3是最接近的現(xiàn)有技術,其具體公開了麻醉機通氣控制中的流量檢測器,該檢測器分別采用對應的壓差式流量傳感器檢測吸氣和呼氣流量,同時還集成了流量傳感器等其他裝置;其未公開權利要求4關于“防誤裝件”的特征。無效請求人認為對比文件6能夠與對比文件3結合來破壞本專利權利要求4的創(chuàng)造性。對比文件6涉及一種陽插接件和陰插接件配對及配合插接件套件,該插接件用于實現(xiàn)電能傳輸;第一陰插接件上表面的第一橫向位置形成有防誤裝棱,在插座內(nèi)表面的相應位置形成一個容納槽,防誤裝棱至少可以部分地沿此容納槽安裝,并且只有在第一陽插接件和第一陰插接件正確相互面對時才能夠連接。
在無效審查階段,合議組從對比文件6具體應用的技術領域出發(fā)進行分析后認為:雖然對比文件6涉及多個插接件之間的防誤裝的辯識裝置,但常見用于強電或弱電插接件的連接,與本專利的呼吸機流量傳感器的技術領域相距甚遠。本領域技術人員在面對防誤裝的技術問題時,沒有動機到如此相距甚遠的技術領域去尋找該技術手段,由此認為對比文件6沒有給出相關技術啟示,該權利要求相對于上述現(xiàn)有技術有效。
該案的行政訴訟程序先后歷經(jīng)了三級法院的審理。各級法院對于對比文件6是否能夠給出技術啟示持有不同的觀點。一審判決認為,本專利的醫(yī)用流量傳感器在存在吸氣和呼氣流量傳感器兩種不同傳感器且外部結構基本相同的情況下,為避免醫(yī)療事故或提高辨識度,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很容易想到應該通過防止誤裝來區(qū)別吸氣和呼氣流量傳感器,并且認為權利要求4實際上是對流量傳感器的機械結構進行改進,因此該實用新型專利的技術領域應確定為機械連接結構的設計領域;而對比文件6同樣屬于機械結構的設計領域,并公開了防誤裝結構,由此,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從對比文件6中得到技術啟示,將相關防誤裝結構應用在呼吸機上進而得到權利要求4的方案。二審判決的認定與一審判決基本上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提審本案并作出再審判決。關于技術啟示的問題,法院認為,被結合的現(xiàn)有技術的技術領域和本專利技術領域相距較遠,沒有給出在本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應用該技術手段的技術啟示。對比文件6是電插接件連接組件,本領域技術人員很難從對比文件6公開的相關內(nèi)容中得到明確的啟示,將其所公開的用于電插接的連接結構應用在本專利所屬醫(yī)療器械領域的呼吸機中。在此基礎上,再審判決認為權利要求4相對于上述對比文件具備創(chuàng)造性,從而維持了無效審查決定,撤銷了一審和二審判決。
筆者認同無效審查決定以及再審判決的觀點,進一步認為,在對技術方案進行創(chuàng)造性判斷過程中,考慮實用新型所屬技術領域時,需要將實用新型專利作為一個有機的整體來完整地考慮該專利的所有技術特征以及各個技術特征之間的關聯(lián)關系,不能通過將某個技術特征單獨地從整體方案中隔離出來孤立地考慮其作用和產(chǎn)生的效果來確定專利所屬技術領域。在本案中,該實用新型專利涉及的是呼吸機,區(qū)別特征是該機器上的防誤裝件的具體結構,該結構本身與呼吸機的吸氣和呼氣流量傳感器的具體結構緊密相關,其結構設計和功能實現(xiàn)并不能脫離呼吸機單獨考慮,如果將其單獨作為一般性的機械連接結構進行考量進而確定相關的技術領域的話,則忽略了將該防誤裝件應用于呼吸機所帶來特定的功能和作用。
原文標題:實用新型專利創(chuàng)造性判斷中所屬技術領域的認定
文章來源:中國知識產(chǎn)權資訊網(wǎ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