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日,新修改的個人所得稅法全面實施。個稅改革后要進行綜合所得年度匯算。有些人可能有疑問,個人所得稅為什么要年度匯算清繳?官方相關文件做出了解釋。
個人所得稅為什么要年度匯算清繳?
綜合所得年度匯算,是2019年個稅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
2019年1月1日,新修改的個人所得稅法全面實施。這次個人所得稅改革,除了提高“起征點”、調整稅率表和增加專項附加扣除外,還在我國歷史上首次建立了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對居民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見稅法第二條)。這樣有利于平衡不同所得稅負,能更好發(fā)揮個人所得稅收入分配調節(jié)作用,也與世界絕大部分國家稅制相接軌。由此,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以下簡稱“年度匯算”)應運而生(見稅法第十一條)。
綜合所得年度匯算,不僅可以讓納稅人更充分地享受各項扣除優(yōu)惠、全年拉通算賬繳稅,也讓部分收入高來源多的納稅人將收入加總后找稅率,以此更好地體現量能負擔、稅收公平的原則,對深入貫徹落實減稅降費政策,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一方面,年度匯算可以更加精準、全面落實各項稅前扣除和稅收優(yōu)惠政策,更好保障納稅人的權益。尤其是平時未申報享受的扣除項目,以及大病醫(yī)療等年度結束才能確定金額的扣除項目,可以通過辦理年度匯算補充享受。因此,年度匯算給納稅人“查遺補漏”機會,以確保充分享受改革紅利。
另一方面,通過年度匯算才能準確計算納稅人綜合所得全年應該實際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進而多預繳了退還、少繳了補繳。稅法規(guī)定,納稅人平時取得綜合所得時,仍需要依照一定的規(guī)則,先按月或按次計算并預扣預繳稅款。實踐中因個人收入、支出情形各異,無論采取怎樣的預扣預繳方法,很難使所有納稅人平時已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完全一致,此時兩者之間就會產生“差額”,而這一“差額”需要通過年度匯算來多退少補,以達到相同情況的個人稅負水平一致的目標,這也是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